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银行用遭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法承担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合肥尽职调查、《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分行发放罚款通知》(银监发〔2012〕3号)第一条第(七)项“不得转嫁成本。转嫁成本的贷款行为违反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授信中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时转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嫁保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三条第(二)项、中小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
2023年6月,
主要违法事实:要求借款人购买保险且当事人作为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不得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的规定。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合市监处罚〔2023〕1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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